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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假诉讼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公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市场**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同年6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5月8日、7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0日,徐某某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该笔钱款由徐某某和林某某进行使用,之后徐某某提供虚假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片区**号楼的5套安置房作为抵押。

2012年9月2日,徐某某通过柯某某的介绍向曾某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提供虚假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片区**号楼的5套安置房再次作为抵押。因徐某某没有及时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2013年5月15日,曾某某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徐某某要求归还人民币200万元,同年10月28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及王某某(徐某某妻子)归还曾某某人民币196万元及支付利息。徐某某得知该情况后,便与陈某某及林某某商量后,通过伪造欠条、虚增债务的方式,将原来与陈某某之间人民币100万的债务虚增至人民币200万元,后于2013年7月8日让陈某某以虚增的欠条到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徐某某不去应诉。2014年1月23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归还陈某某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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