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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假诉讼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5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花园**幢**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镇**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尚颖成,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6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18日开始,陈某某借用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资质,以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苏州市相城区**服务中心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投资施工。2017年7月1日,陆某某在陈某某的指使下,虚构自己系上述工程的实际投资人的身份,虚构自己系上述工程权利人的身份,持盖有伪造的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印章的《补充协议》,以其个人名义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苏州市相城区**服务中心提起诉讼,致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与苏州市相城区**服务中心确认了债权。陆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相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服务中心的财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陈某某实施了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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