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3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路**栋**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尚文化、叶锋虎,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份以来,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牟利,在乐清市**路**中餐厅**楼**室成立**公司(未注册),招募张某丙、郭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组成犯罪集团。其中,杨某某、李某某、张某丙、郭某某等人从事催收等业务。该犯罪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当有被害人向该公司借款时,便以行规为由,诱使被害人与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借据,并以砍头息等名义向被害人收取费用。在被害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以打电话、上门等方式催讨,期间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及其亲属筹款交钱,在催讨未果及找不到被害人的情况下,以虚高的借条借据等证据,隐瞒被害人已经部分还款或全部还款的事实,捏造该些借条系他人所借被害人的事实,对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2017年上半年,被害人项某某多次向叶某某等人的债务系公司借款,叶某某以行规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借据,并以砍头息、违约金等名义向被害人收取费用。其中,于2017年4月13日、2017年5月2日,叶某某等人诱使被害人与公司签订金额分别5万元、10万元的虚高借款借据。后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叶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借款时的照片配上带侮辱性的文字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逼迫被害人还款;此外,叶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母亲的衣服店内,逼迫被害人母亲替被害人还钱。在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叶某某指使张某丙、郭某某分别持被害人的5万元、10万元的的虚高借款借据,于2017年6月28日以张某丙、郭某某的名义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乐清市人民法院根据张某丙、郭某某提供的借款借据,判处被害人偿付张某丙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损失。在被害人提出上诉后,叶某某等人委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应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项某某所欠的债务系其向叶某某所借,且实际借款与借条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仍接受叶某某等人的委托,并伙同叶某某等人捏造项某某向张某丙、郭某某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参与应诉,致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清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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