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发票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三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61963********,汉族,高中文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9月8日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2020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听证,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经营注册位于本市嘉定区的上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上海*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310680元。

2020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补缴涉案税款。

上述事实有:证人蔡某某的证言,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上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收完税证明,案发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税务机关出具的开票公司系非正常户的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