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徒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60********,汉族,大学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部**,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明忠,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让周某某(另案处理)为上海**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虚开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4758280元。上海**公司支付周某某票面金额3.5%的开票费,陈某某从中赚取好处费15万元。
2020年6月1日,陈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了虚开发票的事情,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