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生于1983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20年6月23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绵阳**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9月,**公司因缺少上述项目购买原材料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法人代表兼股东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股东李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开票,后陈某某通过木匠朱某某提供的“代开发票”小广告卡片联系中间人,在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代码090760144-090760151),税额为21719.5元,价税合计745703元,该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作为**公司成本核算并纳税申报。2020年6月9日,**公司已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76237.50元。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造成的被骗税款已追回未造成税款损失,无涉税违法前科,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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