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66********,四川省仁寿县人,汉族,大学本科,绵阳市**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住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绵阳市**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监事。2018年底,陈某某在与四川**建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4500元的价格从“晨晨”(另案处理)处购买出票单位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付款单位为**公司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张,票面金额共计684200元。陈某某将该发票列入公司成本。2019年12月23日,陈某某到游仙区税务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67174.82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