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经营**公司期间,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让**公司虚开给宁波市**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 850 240元。**公司现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 009.60元,并缴清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经侦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在经营**公司期间,让**公司向宁波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虚开普通发票金额人民币185万余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后,**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并缴清罚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