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佛山市三水*甲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佛山市三水*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砂石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甲、*乙两家公司提供货值人民币1300余万元的砂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虚开发票经他人介绍,在明知江门市*甲建材有限公司、江门市*乙建材有限公司、江门市*丙建材有限公司、江门市*丁建材有限公司与*甲、*乙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让上述四家江门公司分别向*甲、*乙两家公司虚开共1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3229403.3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发票交给*甲、*乙公司后,*甲、*乙公司将上述金额列入2018年度成本支出,上述四家江门公司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税款。
2019年8月27日*乙公司补缴了2017年度、2018年度税款共计人民币2444293.19元,2019年8月26日*甲公司补缴了2017年度税款人民币2615360.02元。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愿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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