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41982********,汉族,大学本科,英山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蔡甸区**大道**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19年11月21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是江西**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区经理,同时是英山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陈某某用英山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西**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药品推广服务合同,英山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2017、2018年向江西**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3份,价税合计金额206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曹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