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诸检刑不诉〔2019〕5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工作单位**科技有限公司,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到公司200万元的奖励,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其想到以发票报销的方式领取该笔奖金。2019年1月份,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陈某某以支付开票金额1.5%点费的方式,让“李某某”(身份不详)为其虚开了15份开票方为贵州**有限公司、受票方为**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150万元。陈某某将其中13份发票送至公司财务部报销,其余2份撕毁。因材料不全,该13份发票未能报销。
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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