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73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承包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结帐时公司需要发票,便通过电话加微信联系陈妹开票,陈妹与刘某某联系,后刘某某将开票信息发给左某某,2019年5月27日,左某某在明知四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九张,价税合计9000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金额不大,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