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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发票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江西**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居委会**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地为进贤县**镇。2015年底的一天,许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张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张某某向齐齐哈尔**医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张某某便联系陈某某,商定开票事宜。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采取公账转账,私账回流的方式,南昌**公司向齐齐哈尔**医院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715万元。

2018年左右的一天,许某某又找到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再向齐齐哈尔**医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张某某与陈某某商定好开票事宜后,许某某安排马某某(另案处理)与张某某联系,张某某通过电话、微信方式与马某某对接开具发票的事情。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2017年至2018年期间,采取公账转账,私账回流的方式,江西**公司向齐齐哈尔**医院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82.8491万元,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向齐齐哈尔**医院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54.655865万元。

2016年至2018年,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向齐齐哈尔**医院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252.50501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务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252.50501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涉嫌虚开发票罪。同时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之情节,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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