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19〕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69********,浙江省温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温州市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将该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湘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介绍浙江省**集团公司在与湘乡市**制革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5%-6%的手续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湘乡市**制革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集团公司共计虚开金额2090704元、税额304358.63元等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介绍虚开违法所得共计114988.72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湘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浙江**集团均证实二者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二者之间真实业务的品名、金额,从而无法查实被不起诉人是否有让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扣押的涉案款物作出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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