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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85********,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11日;自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本市天心区**路**号**时代**栋**房,公司股东、实际经营和控制人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陈某某在孔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以**公司的公司账户向孔某某指定的公司账户转入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对应的资金,待孔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扣除价税金额4%的手续费后,剩余资金再从孔某某的私人账户回到陈某某个人账户。

通过上述方式,在与下述二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和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公司名义从长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张,价税共计金额总计人民币916376.04元,其中税款共计人民币155783.96元已在税务机关进行抵扣。

2018年3月20日,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增值税155783.96元,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16561.04元。2018年2月6日,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公司罚款77891.99元。案发后,**公司的上述税款及罚款均已缴清。

2018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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