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内蒙古**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 2020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明知内蒙古**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2日及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6月24日为内蒙古**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内蒙古**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和财务总监刁某某指使,2014年4月至2016年5月陈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共计20371份,金额共计1695840168.38元,其中: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陈某某、郭某某、刁某某、王某某等四人共同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共计7305份,金额共计394920967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陈某某、郭某某、刁某某等三人共同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共计5767份,金额578755333.69元;20 15年6月至2015年12月,陈某某、郭某某、刁某某、邢某某等四人共同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共计4411份,金额436043799.69元;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陈某某、郭某某、刁某某等三人共同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共计2888份,金额286120068元。受刁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本人办理了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297600609********)、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2963********),后内蒙古**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虚假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陈某某上述银行卡用于购销款的虚假收、付,金额达5.993亿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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