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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区**巷**号**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吴某某涉嫌虚开犯罪团伙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成都市**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成都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四川**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420份,票面金额434633563元。**公司在接受**公司虚开发票后又于通气对外虚开发票。其中,2018年12月25日,**公司虚开咨询类普票22份给**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82万元。2018年12月27日,向成都**有限公司虚开普票5份,票面金额合计48万元。2019年2月28日向成都**有限公司虚开普票2份,票面金额合计17万元。2019年3月1日向成都**有限公司虚开普票8份,票面金额合计67万元。以上4笔共计虚开普票37份,票面金额合计314万元。

吴某某涉嫌虚开犯罪团伙从2017年至2019年,利用**公司、**公司为开票平台,以黄金票变票为主要手段,合金电解铜、电解镍为变票载体,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乾亨公司向23户企业虚开专票1600余份,开票金额约15亿元,税额约2.8亿余元,税价合计18亿元。利用**公司为9家企业虚开专票700余份,金额约7100余万元,税额约1100余万元,税价合计约8300万元。受票企业接受虚开后用于抵扣企业税款,造成国家税收巨大损失。

**公司于2018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专票给**有限公司,价税合计7494900元,税额1053807.3元。**公司于2018年多次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专票给湖南**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0803793.23元,税额1527055.91元。

**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上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53份,价税合计1070786491.62元,税额150350353.11元。

2018年11月**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湖南**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9张,价税合计4141792元,税额571281.6元。

在上述虚开行为中,陈某某负责为虚开发票提供资金帮助,做资金回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涉嫌虚开发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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