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8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41981********,汉族,大学本科,居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义乌市**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担任义乌市****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公司进项发票不足,为少交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9%的开票费用,通过“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从泉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494369元,税额71831.4,后用于公司抵扣税款。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义乌市税务局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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