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4月16日****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4314,汉族,小学文化,岳阳****制造有限公司岳阳****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宁县洪铺镇长安村安徽省怀宁县**村,现住岳阳市君山区君临天下A栋603房岳阳市君山区**栋**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经营岳阳****制造有限公司岳阳****制造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中间人熊某某(另案处理)的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6.5%的点子费从湘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湘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湘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邓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价税合计1619595元。陈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办理了认证抵扣,共计抵扣税款235325.77元。
2019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君山区西城办事处君山工业园被民警抓获。次日,陈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税款235325.77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退缴的违法所得235325.77元由公安机关依法移交税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