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3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社**号。因本案于2019 年9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杭州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田东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介绍,从上海田东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开票金额价税合计1 115 300.5元(以下皆为人民币),应缴税款金额153 834.55元,后公司将上述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事发后,杭州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78 678.65元。
2019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民警刑事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补缴了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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