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8********,汉族,专科文化,中国**银行兰溪支行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浙江**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水泥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仍联系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浙江**物流有限公司以票面额6.5%的开票费用为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虚开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共计人民币610262.73元,税额人民币61026.27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71289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收取介绍费696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出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扣押的涉案赃款,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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