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什邡**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路**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肖虞婷,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使用虚假支付货款的手段,让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为什邡**工贸有限公司(已注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份,价款1890289.72元,税款321349.25元,价税合计2211638.97元。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向四川省什邡市**金属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份,价款1606837.54元,税款273162.46元,价税合计1880000元。什邡**工贸有限公司将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税款全部用于抵扣。2018年7月25日,什邡**工贸有限公司向什邡市税务局补缴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及滞纳金共计446498.95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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