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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镇**村**号,山东**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担任山东**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期间,为减少该公司经营成本,经报该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同意,于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6%--7%的开票费形式,先后三次通过郝某某(另案处理),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份,价税合计1849170元,抵扣税款268682.82元。案发后,该分公司已全部足额补缴了全部税款。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让他人为其受雇的山东**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268682.8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该公司及时足额补缴了税款,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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