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5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10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舒石美,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成都**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0年12月18日注册成立,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4年10月、2015年9 月,**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找到黄某某商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金额7%的价格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解决**公司进项不足的问题。随后,黄某某分别以价税合计金额的6.6%和6.7%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2 张从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荥经**公司)、3 张从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工贸公司)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转卖给陈某某。
经鉴定,**公司取得荥经**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 份,发票金额199678.63 元,发票税额33945.37 元;取得雅安**工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发票金额299711.55 元,发票税额50950.95 元,先后于2014年11月、2015年9月在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抵扣,共计认证抵扣税金共计84896.32元。后于2017年12月、2020年4月对已认证抵扣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并补缴了税金及滞纳金118225.20 元。
2016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某退出公司违法所得8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积极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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