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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三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园**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乃平,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营的天津市**阀门厂在无实物交割的情况下,接受河南省内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并用抵扣税款,虚开发票金额合计913000元,其中税额132658.12元。2016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营的天津市**阀门厂在无实物交割的情况下,接受山东省邹城市**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并用抵扣税款,虚开发票金额合计938520 元,其中税额136366.15元。涉案税款已经补缴完毕。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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