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56********,汉族,高中文化,寿州科泰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街道*组*号,住淮南市田家庵区**乡**社区***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安徽寿州科泰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公司)于2009年成立,陈某某任法人代表。安徽感知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感知公司)于2012年12月成立,陈某某为实际控制人。2018年12月,因公司缺少进项票抵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陈某某安排其驾驶员高某某找到安徽点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价税合计2003060元,税额276284.06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分别用于科泰公司和感知公司抵扣税款。2019年12月27日,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10日和29日,科泰公司和感知公司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72459.35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公司工商资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税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