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村民组,居住在常州市新北区**花园**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5月间,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通过刘某某(已判刑),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已判刑)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43625.45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22578.06元。
另查明: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到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经济侦查大队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人民币189038.09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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