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1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路**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某是珠海**机电有限公司钢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钢贸公司”)、珠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也是珠海**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营者。2014年,陈某某代表上述三家公司向东莞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购买钢材,丙公司称没有增值税发票,如果陈某某同意从东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在其公司购买钢材可以每吨便宜人民币50元,陈某某同意丙公司的操作。之后陈某某打款给丁公司,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陈某某。经核实,丁公司向甲公司开具7张增值税发票(发票号分别是1441****、1441****、1441****、1441****、1441****、1441****、2735****),开票金额合计3421623.93元,开票税额合计581676.07元;向甲钢贸公司开具3张增值税发票(发票号分别是1440****、1441****、2735****),开票金额合计553572.65元,开票税额合计91107.35元;向乙公司开具1张增值税发票(发票号码:1441****),开票金额166676.92元,开票税额28335.08元。
随后陈某某将11张增值税发票交由公司财务进行记账及报税。经珠海市金湾区国家税务局核实并出具证明,办理了增值税进项抵扣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