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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台州市人,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于2008年8月冒用李某某的姓名成立永登**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6月28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先后从兰州**商贸有限公司接受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1张,发票金额11015311.78元,抵扣税款1872603.22元;陈某某又在2011年10月26日至2011年12月29日期间,先后从兰州**商贸有限公司接受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张,发票金额3037927.26元,抵扣税款516447.74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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