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单位辛集市**皮草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25****,注册地址:辛集市辛集镇**村**路**号,生产经营地址:辛集市**路**小区东门对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辛集市**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街**号,住辛集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辛集市**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告知了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0日,辛集市**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皮草服装加工、销售等,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实际经营者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该公司系一般纳税人。
2014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辛集市**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泗水县**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山东省泗水县**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932524元,税额135494.91元已经抵扣。2017年8月,陈某某于将已抵扣的135494.91元税款做进项税转出。
2020年7月8日,辛集市公安局对辛集市**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辛集市公安局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辛集市**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辛集市**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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