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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3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台州市黄岩**工艺品有限公司(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蔡某某(已不起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担任台州市黄岩**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不起诉)采购员期间,在台州市**小商品市场蔡某某(已不起诉)处购买了单位需要的棉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蔡某某系个体工商户而没有开具专票的资格,仍通过蔡某某的介绍,取得与其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县**纺织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20278.6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827800元。经四川省遂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以上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系虚开。后,**公司于受票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目前,**公司已补缴增值税人民币120278.62元,缴纳滞纳金人民币18844.74元及罚款人民币120278.62元。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营业执照、银行付款回单、银行对账单、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凭单、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认证结果清单、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完税证明、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杨某某、王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同案犯蔡宝昌、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不大,且台州市黄岩旭鼎工艺品有限公司已补缴增值税,并已缴纳滞纳金和罚款;3.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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