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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玉环县**机械厂实际经营者,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玉环县**机械厂开具到销货单位为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03685.11元,并于同期入账抵扣税款。后,玉环县**机械厂全额补缴了相关税费,并交纳了滞纳金和罚款。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额补缴(罚)、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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