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6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诸暨**纺织品有限公司(另案不起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扣除票面金额百分之八到百分之九的手续费,向绍兴浙烨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103053.96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50871.0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20年7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依法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涉案税款已补缴,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陈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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