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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73********,汉族,大专文化,曾系深圳市**存储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深圳市罗湖区**栋**。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8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到7月期间,深圳市**存储技术有限公司在与深圳市某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市某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62份,涉及金额580811.30元,税额共98737.90元,深圳市**存储技术有限公司已持上述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进项税额98737.90元。深圳市**存储技术有限公司已经补缴了增值税进项税98737.90元,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45202.83元以及罚金121970.3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深圳市**存储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接受他人为深圳市**存储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已补缴全部税款和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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