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3********,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工程公司,经商,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区,现住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街**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2020年8月25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2020年8月11日、2020年10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挂靠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湖北**有限公司的一个光伏发电项目,此项目于2017年11月底完工后,陈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人介绍购得常宁祥壹龙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1891333.33元,税额321526.67元,于2018年3月用于抵扣税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退交缴了违法所得321526.6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甲在侦查阶段退缴税款,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