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烟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五河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现住址为烟台开发区**号。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1系烟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某某系**公司的财务人员。2017年3月,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经陈某1联系、陈某某同意后,葛某某从代账会计鹿某某(已判决)处虚开7张销售方为**县**木业有限公司,购买方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16239.31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案发后,陈某1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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