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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民勤县**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民勤县******号楼**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黄发军,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2020年109日第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民勤县**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河南省**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票面金额1240566.32元,税额161273.68元,价税合计140184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的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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