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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不诉〔2020〕107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6月,诸暨**食用菌设备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戚某某(另案处理),经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介绍,以诸暨**食用菌设备有限公司为受票单位,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受常州**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款合计87179.5元。经查,上述发票税款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020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公司已退缴赃款和滞纳金。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陈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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