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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1********,汉族,中专文化,德阳**板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住址同前。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8月,陈某某到青川县**石业有限公司催收48万余元的运费,该公司要求陈某某提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陈某某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便在网上以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以深圳市**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票面金额合计482374.97元,税额合计53061.25元。此后,青川县**公司收到该发票。2016年7月12日,公司用此发票分别抵扣了甲、乙、丙三家公司税款共计53061.25元。现三家公司已补交税款。

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陈述其实施的行为。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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