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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柯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91756****。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绍兴柯桥**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担任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柯桥**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在实际经营该公司过程中,由于缺少进项发票用于抵扣,通过郑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7%开票费并伪造资金流的方式,从开票单位繁昌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受票单位为绍兴柯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04960元,税额146019.82元。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已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柯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柯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柯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积极退缴税款,国家损失已被追回,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绍兴柯桥**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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