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浙江义乌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柳某某经营的中山市**五金有限公司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营的义乌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灯具外壳。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了降低成本,通过柳某某联系,以支付票面金额7%的费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义乌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累计税额50884.76元人民币,并将上述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019年7月16日义乌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全额补缴税款。
陈某某对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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