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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台州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台州市椒江区**路**号。因犯流氓罪,于1990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5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台州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骗取抵扣税款,在未与南京**有限公司进行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取得该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人民币67476.9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64400元,并于当月将该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偷逃的税款以及税务部门作出的罚款单位均已缴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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