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1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乡**村**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镇**路**号。2018年7月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2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份,张*(另案处理)在经营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税点”的方式,通过何**(另案处理)从天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并认证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3031016.7元,税额人民币440404.16元。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手办理资金流转并让会计高**(另案处理)将上述发票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自首、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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