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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岛**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巷**号,现住址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按价税合计10%向杨某某支付开票费,从杨某某经营的青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为陈某某经营的青岛**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八份(价税合计914822.35元、税额132922.92元)。后陈某某安排青岛**材料有限公司将上述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132922.92元。案发后,青岛**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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