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二部刑不诉〔2020〕3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80********,汉族,中专文化,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走账、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他人购得江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增值税税额合计人民币75279.92元,并交由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75279.92 元。
2019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补缴增值税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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