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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路**号**单元**室,住杭州市临安区**幢。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亦飞,浙江天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了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利益,从杭州皓骏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张,价税合计8005866.44元,税额1163245.54元。上述发票均已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2018年3月、2019年11月,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税务部门风险提醒,共补缴税款1163245.54元。

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登记材料、发票抵扣证明、税务登记表及完税证明、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孔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税务数据、银行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因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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