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71942********,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玉环市**工具有限公司,家住浙江省玉环县**乡**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其经营的玉环县**工具厂进项税额不够抵扣,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以支付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方式,通过颜某某(已判刑)取得沐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宿迁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3份未入账),金额899059.94元,税额152840.16元,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补缴相应税款、滞纳金、罚款。
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并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及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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