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现住衢州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衢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营的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做账时需要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联系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公司”,另案处理)帮忙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途径。同年7月27日至30日,陈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灿公司联系安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天公司开具五张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65202.76元。之后,陈某某将上述发票接收入账,并支付开票费5万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陈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缴纳全部税款及滞纳金、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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