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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台州**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担任台州**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该公司进项发票不足,为了少缴税款其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7.5%的开票费并通过银行账户虚假走账的方式从赵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由台州**贸易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3万元,税额人民币106068.4元,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事后,台州**塑业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税款、滞纳金、罚款。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玉环市公安局投案,并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及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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