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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系青岛**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内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时任青岛**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内勤,负责采购业务,2017年6月,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陈某某通过蒋某某(已判决)从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为青岛**机电工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66351.36元,价税合计456653.50元,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入账抵扣,青岛**机电工具有限公司现已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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